應修學分上下限規定
【入學應修科目及學分】請至校務資訊系統學生入口→點選「成績管理」→入學生科目表查詢
【博碩班】每學期應修學分上下限規定
(一)研究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行訂定。
(二)研究生請先與指導教授討論後再上網選課,並於開學加退選課結束後,依註冊通知出納組規定時間上網列印繳費單繳費,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者,課務組將依本校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退選該科目。
【學士班】每學期應修學分上下限規定
(一)學士班各學制學生選課每學期至少應修15學分,至多不得超過25學分,修業期限最後一年(不含延修年限)每學期至少應修9學分。如選讀六學分全學期校外實習課程得不受前述九學分限制。
(二)加修輔系、雙主修、學程之學生或前一學期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之學生,每學期選課最高31學分(如為輔系、雙主修、學程之學生,其超過25學分以上之學分應為輔系、雙主修、學程之學分)。
(三)學士班開設「教學學習」及「服務學習」兩課程學分不計入上列各項最高及最低應修學分。
(四)延修生上學期免重(補)修而須於下學期重(補)修者,上學期得任選一門科目留校修讀或申請休學;因英語基本能力未通過以致延修者,至少應選修一門課,並完成各項費用之繳納與選課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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